安全宣導
SAFETY ADVOCACY
# | 宣導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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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人員、車輛進出應出示識別證辦理登記,接受警衛人員查核,並按場區規定速限及標示路線行進,避免發生交通事故。 |
2 | 場區嚴禁人員攜帶及飲用含有酒精成份之飲料、禁煙場所嚴禁吸煙、船邊禁止垂釣…等違規事項。 |
3 | 人員進入櫃場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,穿戴勞工用安全帽、使用安全帶、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,以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。 |
4 | 作業前需作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各種防護及監督措施。 |
5 | 危險性機械、設備及特殊作業等,需經檢查合格及操作人員需具合格操作資格方可作業。 |
6 | 人員於高度差1.5公尺以上工作場所作業,須使用安全上下設備,2公尺以上作業應做好相關防墜措施。 |
7 | 動火作業需填寫申請單獲得許可後方可施工,作業完成要確認無殘餘之火苗及雜物。 |
8 | 起重機具進場作業前須具備一機三證始可入場,人員須遠離作業半徑及吊舉物下方,非相關作業人員禁止穿越及進入作業區域。 |
9 | 車輛非公務及未設置警示燈者,不得進入櫃場及船邊作業區域,且應停放於規劃之停車位置後,人員始能離開。 |
10 | 作業人員僅限於作業區域範圍活動,不得隨意離開作業區域範圍。 |
11 | 應保持作業場所之清潔,作業完畢後將垃圾、廢棄物整理帶離場區。 |